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面临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历史作用与精神风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近三十年来,妇女的生活水平、发展环境与自立自强意识和能力得到较大改善。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新的国际、国内背景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下,我国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仍面临着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透过男女不平等的若干社会现象,可以看到,目前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力度还有待加强,对法律政策的调控还没有完全到位,尚缺乏政府工作的硬约束机制,社会理解和支持程度还不够高。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政策体系不完备
目前,立法部门还没有专门组织对有关法律、政策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适应性审查。有些法律、法规、规章与解释性法律条文与之相冲突,有些不配套,还有的体现程度不够。譬如: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性别歧视,在现有法规中却不属于劳动纠纷受害范围,法律对此并无相关条款,也没有专门处理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督管理机构;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的惩处还存在某些法律空白等等。
(二)执行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常设的执行妇女权益保障的机构。已有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妇儿工委等机构,只是协调议事机构。男女平等法律法规执法监督系统不健全,加大了维护妇女权益宏观监控的难度。妇联等妇女组织不具有作为组织代理受害人的法律地位,也无法通过诉讼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部门分解了《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却较少制定本部门、本领域的性别平等规划和战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了侵害妇女权益若干专项行动和突击检查,但没有把性别平等工作纳入到政府部门常规管理工作中,没有形成保障妇女权益政府常规工作管理机制。
整体统计指标的性别敏感度不高,性别指标体系和基本指标不完善,性别统计数据收集渠道不畅。《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表明,全国未达标指标10项,无数据指标4项,包括: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三)执行者性别意识不强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曾进行了“高层决策者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赞同男女平等,关注妇女平等权利的实现,但相当一部分决策者还没有将男女平等上升到基本国策的高度来认识;认同传统的社会性别规范与家庭性别角色,对现实生活中性别差异和不平等的权责关系缺乏深入地辨析,对国家现行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缺乏社会性别敏感。
妇女发展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如就业性别歧视仍然存在,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尚未解决,一些单位尚未完全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两性劳动收入差距较大,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乳腺癌、宫颈癌等妇科疾病呈高发趋势,艾滋病病毒传播和蔓延仍威胁着妇女的健康,拐卖妇女、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人口流动带来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还有待优化等等。进一步解决妇女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