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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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成效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2018-06-21 11:01:00

1995年以来,党和政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改善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我国妇女发展状况与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国家相比有着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一)建立完善政府妇女工作机构体系

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国家机构是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1990年2月正式成立,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由32个部委和人民团体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它依法具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经过多年努力,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00多个地(市、州、盟)和2700多个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均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四级政府妇女工作机构,由同级政府负责人领导,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领导机制、会议制度、目标责任制和统计监测、评估督导、示范工作等制度不断健全。基本形成了三年召开一次高层专题会议机制,15年来,先后召开了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时任国务院总理朱基、温家宝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地方各级党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召开本地区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定期听取妇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妇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并将妇女工作列入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体系。

(二)建立目标管理体系

我国政府于1995年、2001年、2011年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第二个妇女发展纲要中,首次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总目标。《妇女发展纲要》是政府专项规划,其制定和实施目的是强化政府有关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妇女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各地普遍将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相应地制定了地方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国家和地方各有关职能部门也相应地制定了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实施方案,已初步形成了国家级妇女发展纲要、各级政府妇女发展规划与有关部门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相结合、全国性目标与地方性目标相结合、整体行动计划与部门跨部门行动计划相结合、终期目标与阶段性目标年度目标相结合的目标体系。

(三)建立妇女工作协调机制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大部分地市建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协调机构。与公、检、法、司、综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合作更加密切,将妇女维权工作纳入共建机制,为妇女提供制度化服务保障。很多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机制平台上发挥重要作用。在全国、省、市、县四级普遍建立“12338妇女维权热线”,形成了覆盖全国2800多个县的空中维权网络;在街乡、社区广泛建立妇女维权站(点);在司法、公安、民政部门推广建立维权合议庭、家庭暴力投诉站、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儿童救助站等,形成层级清晰、服务便捷的维权网络。政府部门联合妇联、工会等形成非诉讼网络机制。譬如,培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机制等。

(四)改善性别文化环境

一是国家借助主流媒体,全方位地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主流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制作专题、发表评论员文章等方式,向国内外宣传倡导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二是在常规的党政干部教育中,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妇女干部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理论的培训,加强决策者和执法者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能力建设。三是将妇女研究纳入社科研究规划。国家社科基金从“七五”规划开始涉及女性问题研究。

(五)履行国际公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2000年5月,我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执行成果报告》;2004年2月提交了《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2005年3月,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北京行动纲领)(1995年)和第二十三届联大特别会议成果文件(2000年)情况报告》。2006年8月,消歧委员会对中国执行《消歧公约》第五、第六次国家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中国在促进妇女发展和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取得的成绩显著,对其他国家有示范作用。2005年我国又加入了《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并从国情出发,加快推进实施此条约的进程,提高妇女就业和创业能力。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还开展了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机构的合作,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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