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
为了进一步加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力度,实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统一协调,统筹规则,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使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和特殊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我省于2002年3月成立了辽宁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
辽宁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由省委政法委领导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人大内务司法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及省妇联等部门组成。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峰,省人大副主任张焕文,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丁世发,政法委主管副书记朱锦任联席会主任,各部门领导为成员,联席会秘书处设在省妇联权益部。
联席会主要职能是:商议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大事,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研究解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问题。协调处理一个时期琏普遍性的妇女儿童权益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有关维护妇女儿童特殊利益的政策措施;讨论解决重大疑难侵权案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检查、督促妇女儿童有关法律、议决事项的落实;向社会发布妇女儿童维权方面的信息;对基层维权工作进行表彰奖励等。
联席会活动方式:每年定期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由联席会主任主持,成员部门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对妇女儿童儿童维权工作情况交流沟通;对重大维权问题进行研究或对某个专题问题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实行现场办公或举办发布会。
辽宁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职责:
省委政法委: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重大疑难案件处理的协调指导工作,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牵头召开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审定会议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负责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立法工作。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进行个案监督。
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法院及时审理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结合办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咨询;积极吸纳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维权工作经验的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审理;建立、健全少年维权法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妇女维权法庭,加强对妇女儿童的司法保护。
省人民检察院: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严格执行批捕条件;在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中,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寓教于审;加大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各类案件的监督力度,保障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积极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省公安厅:严厉打击伤害、强奸、拐卖、绑架、卖淫、嫖娼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防范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效遏制家庭暴力行为。
省司法厅:加大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指导各级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女性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对女监、女劳教所、少管所的管理。做好妇犯、女劳教人员、少年犯的改造和教育工作。
省卫生厅:普及妇幼保健、疾病预防以及生殖健康等卫生知识。改善妇幼保健服务条件,依法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发展妇幼保健事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婴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障妇女儿童生存和健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保障女性在招工、就业、培训、劳动报酬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组织下岗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扩大妇女就业领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障制度。
省民政厅:负责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妇女儿童的生活救济工作做好无人抚养的孤儿和弃婴的收养、康复、教育工作,以及城市中属于三无对象(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妇女的收养工作。
省妇联:加强对广大妇女"四有"、"四自"教育,提高妇女素质。配合司法部门调查反映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积极参与执法检查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疏导社会矛盾,推动"两纲"、"两法"的贯彻实施。
辽宁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全体成员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对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进行通报、交流、沟通;联席会成员根据职责分工述职;制定有关妇女儿童维权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根据维权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专题会议。会议由联席会主任召集并责承秘书处和有关部门筹备。
2、督促检查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检查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对联席会会议议决事项进行落实。
3、案件协调制度: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重大个案,由一个部门难以解决的,可由主管部门提出,由联席会主任主持相关部门以会议形式进行专门协调,妇联配合。
4、激励制度:每年以联席会名义对全省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形式为发表彰决定、通报或物质奖励。
5、信息制度:对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日常工作、调研或检查结果,出台政策或法律等及时由联席会秘书处以信息形式向各部门通报,各成员单位参与维权工作情况要及时向主任或秘书处反馈;联席会设"妇女儿童维权发言人",各成员均为维权发言人。维权发言人根据需要不定期向有关新闻单位或全社会发布妇女儿童维权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