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就业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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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2012-04-09 16:33:0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是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尤其是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有效措施。十二五时期是辽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基本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沈阳经济区建设、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突破辽西北三大区域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集群发展,促进人力资源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提高劳动者素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提升全社会充分就业程度,都对更好更多更快地培养高素质技能劳动者提出了迫切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制度,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全省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坚持面向城乡劳动者的普惠原则、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公共原则、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相结合的就业导向原则、突出企业主体地位的终身培训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评价科学准确、政府企业参与、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着力抓好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全省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适应辽宁全面振兴需要的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技能劳动者队伍。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意愿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十二五期间,通过职业培训实现技能提升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劳动者增加175万人,高技能人才占全部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提高4个百分点,达到27%;集中培养重点产业急需短缺拔尖技能人才1万人,确保高技能人才培养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要求,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深入开展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
  (三)继续坚持培训对象普惠化。凡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能够保证正常学习时间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纳入培训对象范围。其中,要将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处于毕业年度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复员退役士兵、被征地农民等,作为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的重点。
  (四)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对享受政府补贴的普惠制就业培训专业,实行目录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制《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目录》,列入补贴范围的培训专业必须满足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重点产业急需短缺的要求。为鼓励和引导各市瞄准本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特殊需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编制《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目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市级目录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省级目录的30%。凡未列入省级目录和市级目录的培训专业,政府不予补贴。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确定省级目录和市级目录中所列各培训专业的政府补贴标准。省级目录每两年发布一次,市级目录每年发布一次。各市要根据本地区对各培训专业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确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数量,促进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向实力强、条件好、信誉佳的培训机构集中。要严格坚持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条件、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示。
  (五)着力抓好政府重点补贴培训项目。对我省生源的未继续升学且有培训意愿、就业要求的应届城乡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我省生源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3—6个月的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对我省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入驻企业提出的特色技能培训需求,开展培训机构和企业相结合的产业项目特色培训。对农村富余劳动力,依托全省普惠制远程培训信息化平台开展技能培训。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受培训者不受户籍限制。上述针对特定对象的重点培训项目,每年实施的培训规模、开设专业及补贴标准,按照管理主体和资金来源的不同,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实际情况确定,享受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中农村学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各级政府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并直接拨付学员本人,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引导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六)积极落实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立足自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在岗职工培训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密切与职业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支出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
  (七)实施政府引导的企业高技能拔尖人才集中培养工程。十二五期间,建立100个省级企业技能大师工作站,培养认定1000个企业关键技能岗位的首席技师,集中培养10000名技师或高级技师。要把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成为企业拔尖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通过名师带徒方式,推动技能大师工作实践经验和技术技能创新成果的传承推广;通过发挥拔尖技能人才的聚集效应,推动企业的技术攻关、工艺革新;通过对外开放接受社会技能人才进站研修,扩大拔尖技能人才的培养规模。大力推进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建设工作,企业应当在技师数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主要工种和关键岗位上聘任首席技师。首席技师通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的,可与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重点建设2—3所主要承担企业高技能拔尖人才集中培养工程培训任务的、校企合作紧密、技能特色明显的示范性技师学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建设省级企业技能大师工作站、推进首席技师制度、实施技师或高级技师集中培养研修工作的扶持政策。
  (八)鼓励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托经市级和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对用人单位新招用的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省内外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采取直补企业方式,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市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努力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九)构建创业培训体系。要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形成创业引导、创业指导、创业辅导的创业培训体系。以树立和强化创业意识为目标的创业引导培训,侧重启发学员产生创业想法;以创业项目选择、论证和运作为重点的创业指导培训,侧重教授如何创办企业;以提高创业者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核心的创业辅导培训,侧重帮助创业者研究改善和扩大企业之道。创业引导培训面向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处于毕业年度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培训面向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辅导培训面向处于创业初期(申领营业执照后18个月内)的创业者,受培训者一般应为市级和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带头人。
  (十)抓好创业培训组织实施。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通过理论教学、案例分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专家参谋、参加创业见习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各市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使用的系列创业培训教材,结合实际抓好本地化创业培训大纲的开发工作。要开展好专业师资的培训工作,坚持创业培训师资的持证上岗制度。各市要组建创业培训教研室,开展好师资培养和教学研究工作。要完善创业培训的基础条件和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市可以搭建创业实训信息化平台,满足受培训者的需要。要抓好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团、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强化创业培训与创业融资、创业孵化等其他创业服务的衔接和配套,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扎实做好职业培训管理监督工作
  (十一)推进职业培训实名制和全过程管理。管理部门要严把报名关,通过使用《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做到对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受培训者实行实名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课表备案、过程检查、结业审核等制度。大力推进培训教室远程视频监控和培训过程查验《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指纹识别等技术监督手段的应用,依托全省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管理机构之间、培训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严格执行相同培训项目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政府补贴政策。
  (十二)强化职业培训质量考核评价。认真做好培训后就业率的考核,与培训补贴拨付建立挂钩机制。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作为检验培训质量合格的重要条件。对在培训合格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劳动者,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劳动者,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上述所需鉴定补贴资金可在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六、着力抓好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十三)抓好职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切实发挥各类职业院校在职业培训中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全省要依托高水平职业培训机构和有特色产业集群区,规划建立若干个水平适度超前、设施条件完备、专业特点突出、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供职业培训受培训者观摩学习、实习实训使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纳入民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之中,给予基本建设资金支持。事业单位性质的职业院校在招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时,经市级和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采取考核的方式招聘企业中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鼓励各类职业院校从企业中引进技师、高级技师和工程师担任专兼职教师。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的制度。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
  (十四)抓好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继续扎实推进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统一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系统。要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并促使评价结果在职工待遇中得到充分体现。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要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经费管理,切实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经费专款专用。
  七、不断加大职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力度
  (十五)多渠道筹集职业培训资金。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要适当安排职业培训教材开发、精品专业建设、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表彰、职业培训和鉴定领域信息化、远程培训视频课件开发、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等基础工作所需经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项补贴提取比例,符合备付24个月条件的市经省政府批准,提取比例最高可以达到30%,所提取资金专门用于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补贴。
推进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政府统筹使用的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市可依法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应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使用,建立企业技能人才公共培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企业自办培训机构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具体统筹比例、征收方式、资金管理办法等由市级政府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十六)严格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要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形式。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切实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将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更改为辽宁省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地税、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十八)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各市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2011年到2020年的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依靠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做好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职业培训政策措施制定工作。
  (十九)加大表彰宣传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省级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命名的技能大师、首席技师的政府津贴制度。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大力宣传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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